广东民事财产保全目的

时间:2024年07月09日 来源: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财产保全一般多久解除?广东民事财产保全目的

广东民事财产保全目的,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做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尽管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减少将来判决得不到执行的风险,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消极一面。财产保全的裁定毕竟是在判决生效前做出的,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能否胜诉并不是十分确定的事,因此如果其败诉,将无法避免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害;从另一方面讲,即使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判决生效前就使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受到强制也会影响财物效用的发挥,造成损失。因此,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规定一定的条件或限制,以防止保全被滥用。广东民事财产保全目的在民间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发起诉讼之前,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行为的,情况紧急,可以申请诉求财产保全。

广东民事财产保全目的,财产保全

怎么财产保全?保全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认为应当进行财产保全的,会对要进行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如果权利人在情况紧急的时候,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i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i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法院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为了防止财产损失的扩大,而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种类。根据保全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不动产保全和动产保全。不动产保全是指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动产保全是指对车辆、设备等动产进行扣押、冻结等措施。根据保全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仲裁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由仲裁机构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保全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全部保全和部分保全。全部保全是指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部分保全是指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债权存在,说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情况。

广东民事财产保全目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包含哪些内容?财产保全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如动产、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在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广东民事财产保全目的

财产保全的效力和期限。广东民事财产保全目的

财产保全措施中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是指法律规定的除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其他执行措施:(一)清点被保全的财产,并责令被申请人保管,保管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毁损和隐匿;(二)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三)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其支取;(四)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人不得向被申请人清偿;(五)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广东民事财产保全目的

信息来源于互联网 本站不为信息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