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取水水资源论证评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许可水量取水属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违法取水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同时,对于取水单位或个人超取水许可审批水量取水,应比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按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违法取水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完成行政处罚后,应按照《条例》规定补交无证取水的水资源费。是否符合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要求、是否达到节水要求等进行重点论证。泸州取水水资源论证评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第三十条规定“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你单位如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则获得取水权,取水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关于水资源费缴纳事宜,国家和省区均有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规定,取水权人按相关规定执行。成都养殖水资源论证设计管理方职责。按照**主导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管理。
我是一名基础水资源管理工作者,在工作中发现有个别取水户存在违法取水行为,但是取水量较少,*有一千立方米每年。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完成了取水许可发证。是否还需要处二万元以上罚款?我想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中涉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句话的三个行为是并列可选择的,还是同时都要执行的?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以制止对公共利益的进一步侵害或者减轻其侵害程度。在采取上述两项行政处理措施的同时,还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水资源禀赋、气象水文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地域差异很大,不少地方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其他规定。
水利部颁布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规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量、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您所咨询的热电厂新打井且取水量、取水地点已发生变化,需按取水总规模,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审批权限按热电厂所在省区人民**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是在修订行业标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的基础上由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国家标准。因此,从两项标准的关系来讲,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替代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由于国家标准编写要求所限,无法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中说明替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有关信息。水利部目前正在开展标准体系修订工作,结合此项工作将分批废止失效标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应在废止标准之列。区域水资源论证(19、20年下的文,近期可能会有比较多的项目)。
我们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水资源论证是一项技术性论证报告,它是为取水许可制度服务的,其论证的目的是使取水审批更加科学合理,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不仅要考虑到建设项目本身取水、用水的需求,而且还要兼顾到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保护,降低管理风险。其**是根据建设项目取水地点、水工程开发地点水源的保障程度,以水资源的条件来确定经济布局的规模、确定工程建设的规模;用水环节要采取节水措施,力争实现清洁生产;取水和退水要在不损害第三者利益、不损害第三者利益、不损害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前提下,符合水功能区划等。因此,需要进行***而系统的论证工作。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指标的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德阳厂区水资源论证设计
结合案例讲解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编制实务及评审原则、标准和深度。泸州取水水资源论证评审
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三)明确适用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以及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已审批的相关规划,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四)明确论证重点。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应以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指标、用水定额标准等作为约束条件,对规划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规划实施对其他取用水的影响、对水生态水环境的影响、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论证意见和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泸州取水水资源论证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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