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合同审查经济纠纷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4日 来源: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解决您的经济合同问题在上海这座繁华的都市中,经济案件层出不穷。面对复杂的经济合同问题,您需要一位的律师来为您排忧解难。,我们就来认识一位在业界有着良好口碑的经济律师——吴剑勇。吴剑勇律师,作为上海地区的经济合同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成功代理了众多经济案件。他擅长处理各类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无论是合同的起草、审查,还是的调解、诉讼,吴律师都能为您提供的法律服务。一、吴剑勇律师的背景吴剑勇律师毕业于国内法校,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在校期间,他就表现出对经济法领域的浓厚兴趣,并在毕业后选择成为一名的经济律师。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积累,吴律师已经在经济合同领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和处理方式。二、吴剑勇律师的业务范围1.经济合同起草与审查:吴律师精通各类经济合同的起草与审查工作,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制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有效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2.经济调解与诉讼:在经济发生时,吴律师能够迅速介入,通过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进行有效的调解或代理诉讼,大程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经济律师事务代理,吴剑勇律师让您放心无忧。浙江合同审查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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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30日,梁xx给王xx转账本金10000元,落款:梁xx。共:35000元本金在王xx朋友处(青岛第三人)。2022年3月7日,原告曾转给被告10000元,后被告将此款转给案外人第三人,此后又退还给被告,被告退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收到案涉35000元无异议,对凭证中60000元及其他总计110000元投资理财款已结清无异议。被告辩称案涉35000元亦是投资理财款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此后,原告以民间借贷,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未果,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六.法院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诉求及其提供的证据,本案应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原立案确定案由为民间借贷**有误,应予更正。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向被告转款共计35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证据欲证明该款为借款关系,二被告有异议,抗辩双方为投资理财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凭证上载明其2021年11月已结清的金额部分为理财关系,其主张案涉转款金额无明确借据,亦无证据证明其该部分款存在借贷合意或转化为借贷的合意,故原告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主张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的抗辩。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专业合同律师,为您的经济案件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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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均具有丰富的经济案件处理经验。2.个性化服务: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方案,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比较大化保障。3.沟通:吴律师注重与客户的沟通,确保客户对案件进展了如指掌,及时了解案件动态。4.严谨办案:在办案过程中,吴律师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五、如何选择合适的经济律师1.背景:选择具有丰富经济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确保律师具备的法律知识。2.沟通能力:选择善于沟通的律师,确保律师能够充分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3.成功案例:查看律师过往的成功案例,了解律师在经济领域的实战经验。4.客户评价:关注律师的客户评价,了解律师的服务质量和口碑。六、结语在上海这个经济发达的城市,经济案件层出不穷。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您需要一位的经济律师来为您保驾护航。吴剑勇律师,作为上海地区的经济合同律师,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知识,必将为您解决经济,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正面临经济困扰,不妨与吴剑勇律师取得联系,相信他的能力将为您带来满意的解决方案。

    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是利息的计算过程:2015年3月份的天数为31天。每月2000元除以31天等于每天,从2015年3月6日的次日计算至3月31日共计25天,25天x每天等于。所以可以肯定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会是以20万元为借款基础的利息。五、关于被告当庭提供的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开庭之后经原告查看,原告对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请注意,有很多笔金额不是整数,有些都精确到了个位数,表明这些款项都是当场或事后即时结清的款项。实际这些钱款都是原告曾经帮被告垫付的旅游、购物等正常的经济往来,确实与本案无关。六、综上代理人认为虽然原告没有直接证据,但结合本案中的银行转账、还款备注中的利息、微信崔款等全部证据,综合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与合意,法院应该认定借款的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参考,恳请采纳为盼。此致敬礼!代理人:吴剑勇律师北京盈科。吴剑勇,您的私人经济纠纷解决方案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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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情况合作双方以合伙形成共同投资医疗项目,投资项目共计240万元,投资人出资,其余全部由管理人出资,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投资份额。因为投资双方关系较为紧密,在合伙之初没有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而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合伙合作。合伙开始不到一年时间,因为合伙项目还在市场开拓早期,按项目投资规律,项目早期基本上是投入多收益少,所以一开始是处于亏损状态,投资方看到亏损之后就提出退伙,而且是直接要求退回全部投资,不承担任何亏损,管理人及公司则要求退伙可以,并找各种理由与借口影响合伙体的正常经营,甚至是扰管理人的日常生活。管理人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未经清算审计先付退回了100万元。之后投资人作为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公司及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退回余款,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以公司为反诉原告提出了反诉,要求依据合伙合同进行司法审计清算资产结余,要求投资人向公司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55万元。二、一审法院审理要点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合伙投资款,被告反诉要求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反诉,在同一个案件一并处理本诉与反诉,并根据司法审计的合伙体资产结余作出退伙与结算投资款余额的民事判决。遇到债权问题?吴剑勇律师能为您带来法律的曙光。浙江公司法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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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宜作狭义的借款利息的解释,汤某辩称系投资款的股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便是借款利息,也难以认定是哪笔钱款,按多少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综合认为,对程某主张借款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程某要求汤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故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程某要求汤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因为程某在借款之后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一审败诉,导致一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所以没有认定诉讼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实而判决原告败诉。三、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代理原告依法上诉,由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案号(2021)沪02民终657号。中级法院裁判的主要观点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被告汤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所有钱款往来均是投资款、公司转账、旅游、租房等钱款,该笔钱款即为公司的业务交流款项。纵观本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浙江合同审查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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